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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社会公害救济基金
引用本文:钟澜.应建立社会公害救济基金[J].中国环境管理,1985(2).
作者姓名:钟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学院
摘    要:目前,国内多数环境法学工作者认为,排污费是企业对国家资源造成污染破坏、对社会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根据这样的理解,企业缴纳排污费,不仅对国家资源的损害进行“补偿”,而且对人体健康和社会损害的“医治和救助”,也是完全合理的,完全有必要的。环境污染破坏,使人们体弱病变,但限于科学水平,有些危害影响一时不易查觉;有些危害常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几年、几十年,甚至几代人才能反映出来。一经病发,往往是人数众多,病症难以治愈,不仅使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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