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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环境行政机关居间处理的诉讼性质——也谈“环保局是否应为被告”
引用本文:党宪中.当事人不服环境行政机关居间处理的诉讼性质——也谈“环保局是否应为被告”[J].中国环境管理,1990(6).
作者姓名:党宪中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系
摘    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首例渔业环境污染案”的消息见报后,针对这一环境诉讼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学者们先后在《中国环境报》、《中国环境管理》杂志和《经济法制》杂志上进行了广泛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环保局对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若当事人不服,能否以环保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当事人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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