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县级人大在环境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
| |
引用本文: | 王俊.谈谈县级人大在环境管理中的监督作用[J].中国环境管理,1989(4):28-29,26. |
| |
作者姓名: | 王俊 |
| |
作者单位: | 湖北省仙桃市环保局 |
| |
摘 要: | 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已经走过了15年历程。从1979年9月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开始,10年中,我国已相继颁布了几十部环境保护法规,环保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必须看到,我国环保法规的贯彻实施很不够,这一点在县(包括县级市,下同)里尤为突出。如何保证环保法规的有效实施、做好县级环保工作,笔者认为充分发挥县级人大在环境管理中的监督作用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没有立法权,但有执法的监督保证权。
|
关 键 词: | 环境管理 监督 环境保护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