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试用期有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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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文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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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少应聘者在所谓的“试用期”莫名其妙地被妙了鱿鱼 ,其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 ,甚至直到自己丢了饭碗还不知道饭碗是如何掉的。因此有不少读者询问 ,到底什么叫试用期 ?其期限是如何定性的 ?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不要任何理由吗 ?其实 ,试用期是相对正式聘用而言的 ,没有正式聘用也就没有试用期 ,因此它成立的前提是必须订立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并在这些合同中明确试用期的各项内容。同时试用期不是所有合同的必要条款 ,不少合同的订立双方认为不必有试用期 ,也可以不设试用期 ;即使用人单位希望设立试用期 ,而你却反对 ,对方也不能强设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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