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机构改革中的县,区环保局单独设立 |
| |
引用本文: | 蓝文艺.试论机构改革中的县,区环保局单独设立[J].中国环境管理,2000(6):17-19. |
| |
作者姓名: | 蓝文艺 |
| |
作者单位: |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环保局!114000 |
| |
摘 要: | 本文通过环境保护法律呼唤县、区环保局单独设立,环境行政职能要求县、区环保局单独设立和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党政一把手“新自抓,负总责”的重要性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性、广泛性、迫切性、国际性的论述,强调县、区环保局单独设立是实现政府基本职能的需要。社会需求决定了政府行政机构--环保局的加强并单独设立。
|
关 键 词: | 机构改革 区环保局 县环保局 环境保护法 设立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