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之间的纠纷与冲突,其具体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放松老污染治理,漠视群众呼声;违反“三同时”,增加新污染;管理不善,“跑、冒、滴、漏”严重以及错误思想认识的存在,法制观念不强,等等。这类厂群矛盾,究其根本,责在厂方,若处理不当,将会激化而造成国家与集体财产的损失,也会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以上海市而言,自1979年以来,这类厂群纠纷时有发生,企业受到冲击,人员受到伤害,生产受到影响,经济受到损失。所以,坚决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试行),运用法制手段,采取行政和司法的程序,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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