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立法的基本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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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常纪文.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立法的基本问题[J].中国环境管理,2015,7(3):27-3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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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常纪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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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 北京 10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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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京津冀生态环境的协同保护需要立法推动,因此,有必要制定《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条例》或者《京津冀区域国土保护与整治条例》及配套的办法。在基本原则方面,可建立一体化保护、以环境质量管理为核心、功能与用途管制、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等原则。在监管体制方面,可由国务院成立实体性的区域协同发展委员会。 在制度机制方面,可采取统一的环境规划、环境标准、总量控制、环评、监测与预警应急、生态补偿等措施。在法治架构方面,要建立一体化的环境市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执法监管等体系。该立法的制定要符合以下标准:定位要精准,立法目的要明确;思路要清晰,措施的层次要分明;制度可实施,协同的措施要实际;原则要坚持,采取的手段可灵活;权利要公平,赋予的义务要均衡;实施可监督,失职的责任能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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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京津冀 生态环境协同保护 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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