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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污染者负担原则对《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反思
摘 要:
正为了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不利影响,政府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此种费用一般由公共财政即一般纳税人承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72年提出污染者负担原则,政府应当要求污染者承担其造成的环境不利影响的而支出的费用。该原则要求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预防、控制和治理污染,将环境损害维持在一个可承受的状态,污染者应当承担实施这些措施的成本,进而该成本会体现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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