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行政责任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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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雨,唐绍均,陈沛含.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行政责任界定[J].环境保护,2022,50(3):5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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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雨 唐绍均 陈沛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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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大学法学院(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首都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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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重庆市社科规划办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习近平总书记‘两山’论重庆实践研究”(2020YBFX41);重庆大学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实现研究”(2018CDJCZX07);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企业环境责任与政府环境责任协同机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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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间的行政责任并不能依据学界提出的“排污企业担责说”“治污企业担责说”与“多因素考量说”予以界定。建议以“污染者担责”原则为指引,按照“污染者乃污染源控制者与排放者”的标准明确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的“污染者”或者“非污染者”身份,首先,基于“污染者”与环境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认定其行政责任;其次,立足“非污染者”与环境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非污染者”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环境行政义务来认定其行政责任的“有无”,以期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行政责任界定提供合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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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污染者担责"原则 污染者 行政责任 |
On the Definition of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in the Third-party Governance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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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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