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环保局与限期治理单位签订限期治理污染源“责任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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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学刚.黄石市环保局与限期治理单位签订限期治理污染源“责任状”[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9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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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学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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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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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黄石市政府最近召开的全市环境保护会议上,市环保局长分别与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大冶钢厂、华新水泥厂、红旗水泥厂、黄石市无机盐厂、湖北水泥机械厂、黄石市煤炭矿务局等七个企业的负责人签订了“限期治理污染源责任状”。“责任状”规定,这些企业必须在今年年底分别完成硫酸尾气、酸性废水、医院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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