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基层工作人员成为污染环境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学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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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郦筱迪,晋海.认定基层工作人员成为污染环境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学探讨[J].四川环境,20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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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郦筱迪 晋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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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海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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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污染环境罪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认定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背后原因是在该问题上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上处于空白,学理上也存在缺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对重要作用予以明确。重要作用应从司法实践中归纳分析情节确定,考虑其是否具有特殊职责,是否为单位犯罪提供智力支持等情节。具有特殊职责的员工,为单位犯罪提供智力支持的员工应当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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