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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协会、公司):现将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技工业部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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