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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的工业有害废物管理
摘    要:荷兰的废物管理无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科研以及长期规划方面都形成了自己的特色.1970年,即颁布了《地表水污染法》,两年以后,《大气污染法》开始生效,1983年又颁布《土壤改良法》.根据这一法案,地方行政部门在和有关市政当局密切协商的基础上,每年要制定一个落实五年计划的方案,并将此方案送交中央政府,中央政府规定调查及土壤改良工程的费用由中央政府和有关的市政当局支付.在某种情况下,中央政府要支付全部法律规定的补偿费用.由于荷兰的农业土地利用密集,且大部分是低洼地和回填地,很少有适合填埋废物的场地,因此,随时随地都要尽可能减少生活垃圾与工业废物,特别是有害化学废物的数量.从废物中回收能量,以及发展清洁工艺等成为荷兰政府管理有害废物的基本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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