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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权的立法建议
引用本文:魏淑芬.关于环境权的立法建议[J].中国环境管理,1995(6).
作者姓名:魏淑芬
摘    要:环境权,狭义是指公民享有良好生存环境的权利。广义是指国家、法人、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狭义环境权最早是1970年1月美国通过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的。该法第101条C项规定,“联邦议会认为,所有的人都应该享有健康性的环境”。据此,美国许多州修改了宪法,明确规定了环境权。197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卜明确规定每个人都享有“促进健康的环境权”,并将环境规定为人类共同享有的福利,将环境权规定为基本人权。1969年6月,日本通过的《日本环境宣言》规定:一切国民均享有保持健康·提高福利,以及在舒适环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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