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企业无需再支付产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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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兰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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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申诉人:陈某被诉人: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2004年7月在被诉人的要求下开始休产前假.10月10日生第一胎.12月起多次要求上班,均被拒绝。被诉人在申诉人休产假期间未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工资.产假期满后不让申诉人上班,事实上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未予以经济补偿。申诉人于2006年4月6日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生育津贴、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28300元.补缴1996年至1998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至2005年未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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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育津贴 产假期间 工资 基本养老保险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 经济补偿金 企业 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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