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维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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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晨光,张梓太.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维度的思考[J]. 环境保护, 2022, 50(9): 1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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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晨光 张梓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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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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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我国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体系化研究”(20FXA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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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实施层面日益常态化,立法应被提上日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需要秉持本土化思维与系统观念对传统法学理论进行适度纠偏。在法律位阶与立法模式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法律对其予以系统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应正本清源,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立法的本位。为避免实践产生误解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相对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宜采取“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法”的名称,并重点就损害判定等实体性问题的类型化和标准化、行政机关权责的厘清、索赔和修复流程的规范化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相关制度和改革的有序衔接四类问题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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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立法维度 生态修复 生态文明 体制改革 |
Reflections on the Legislative Dimension of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in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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