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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合同”的无效性——谈《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权利的特殊保护
引用本文:张福雯.“生死合同”的无效性——谈《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权利的特殊保护[J].安全,2003(2).
作者姓名:张福雯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信律师事务所
摘    要:《安全生产法》在第四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从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载明保护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社会保险事项,到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建议权;从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到发现危及人身安全时的紧急撤离权;以及散见在其它各个章节中所体现的从业人员有权接受安全培训,有权要求劳动保护措施等等,都说明《安全生产法》贯穿着对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利保护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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