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无价 何分城乡——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一点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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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晓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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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死亡赔偿金问题,《解释》第29条这样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志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二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死亡赔偿金的标准,《解释》采取了半定型化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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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 生命 城乡 农村居民 适用法律 赔偿案件 人身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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