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危害环境罪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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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正平,李挚萍.设立危害环境罪刍议[J].重庆环境科学,19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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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正平 李挚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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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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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犯罪,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凡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都是统治阶级认为对其统治秩序及根本利益有直接的、严重的威胁的行为,因而,为制裁犯罪所采用的刑罚手段在所有的处罚手段中是最严厉的,当然也就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阶级利益的最有力的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条件的变化,统治阶级需要不断调整有关犯罪的规定,那些已丧失社会危害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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