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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指令书后能否再给予处罚
引用本文:王灿荣,杨铜福.下达指令书后能否再给予处罚[J].中国劳动科学,2007(1):56-57.
作者姓名:王灿荣  杨铜福
摘    要:案情简介 去年4月12日,浙江省嵊州市某领带服饰公司员工王某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诉称其辞职时公司拒绝退还在招工时向她收取的2.00元实习费。市监察大队立案后,经向有关人员调查并查阅该公司的收款发票簿,证实该公司先后向25名新招员工收取了200元~500元不等的实习费共计5000元。监察大队依据《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15条第四项关于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向被录用人员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的规定,认定收取实习费行为违法,遂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收到指令书10日内全部退还所收取的实习费。编者按]

关 键 词:指令  劳动保障监察  公司员工  处罚  用人单位  劳动力市场  管理条例  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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