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指令书后能否再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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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灿荣,杨铜福.下达指令书后能否再给予处罚[J].中国劳动科学,2007(1):5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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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灿荣 杨铜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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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去年4月12日,浙江省嵊州市某领带服饰公司员工王某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诉称其辞职时公司拒绝退还在招工时向她收取的2.00元实习费。市监察大队立案后,经向有关人员调查并查阅该公司的收款发票簿,证实该公司先后向25名新招员工收取了200元~500元不等的实习费共计5000元。监察大队依据《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15条第四项关于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向被录用人员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的规定,认定收取实习费行为违法,遂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收到指令书10日内全部退还所收取的实习费。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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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指令 劳动保障监察 公司员工 处罚 用人单位 劳动力市场 管理条例 行为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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