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企业环境管理专员"贡献几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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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军霞,宋国君.日韩"企业环境管理专员"贡献几何?[J].环境保护,2011(15):7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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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军霞 宋国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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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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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韩国的"环境管理人"制度
韩国<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保护法>第47条款规定,获得排污许可安装排污及预防设施的业主(包括排污企业和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如城市污水处理厂)应任命环境工程师负责排放和预防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并向环境部长报告,更换环境管理人时也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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