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因其在环境治理上的失灵而饱受争议。对此,学界从财政联邦主义、地方政府公司化、分权化威权主义和政治晋升锦标赛等多种角度进行了理论解释。但这些理论囿于国家的“政治市场想象”,未能全面、准确的理解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行为,也难以对地方政府环境选择性执行和创新性治理并存的现象给出圆满回答。根据“价值理念-制度结构-行为选择”分析框架,文章从合法性追求下的生态国家战略构建、超大型治理下的地方政府属性冲突和注意力分配下的地方政府决策平衡等三个层面阐释了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合法性追求与谋利性倾向的双重行动逻辑。研究发现:在中央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公众环境需求日益增长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出于合法性的需要会在公开层面积极回应中央的环境政策和公众的环境需求,但受谋利性倾向的影响,地方政府会在隐性层面以环境治理文本化、变通化、运动化和样板化等策略性的运作方式谋求利益,并试图以此化解合法性追求与谋利性倾向之间的内在冲突和张力。面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策略性运作,需要进一步推动环境法典的编纂和环境权“入宪”、培育“以人民为中心”的责任意识和善待自然的道德情感、科学划分层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设计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以及通过加强环境督察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方式增强地方政府追求合法性的动力,从而以完善的环境法治、健康的环境道德以及合理的财权与事权结构激励促进地方政府履行环境治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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