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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制度中“协商式”管理案例研究北大核心CSCDCSSCI
作者姓名:王亚琼  王颖  宋国君  康桢  国潇丹
作者单位:1.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100872;2.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050061;3.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710054;
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支撑系统建设与污染防治战略研究”(批准号:2017YFC0212503)。
摘    要:排污许可制作为固定源管理的核心基础制度,实现了对单个固定源的微观管理,具备了“协商式”环境行政管理实施的基本条件。本文引入“协商式”管理政策概念,以水泥企业为例,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通过行政协商确定更严格的排放限值、重污染天气日许可量、更灵活的监测和记录规定等许可条款,对其可执行性、成本有效性进行分析。结果显示:①在环保税收优惠的经济激励作用下,企业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成本有效性更好。②加严最佳可行控制技术排放水平,满足成本有效性条件,但是当前技术不成熟,不满足技术可行原则,政府未能与企业协商一致。③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实施排放量“日管理”,能够做到可监测、可记录、可核查,成本有效。④针对小收尘器颗粒物排放口,采用协商的替代性监测管理方案,效果更优且更具成本有效性。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进行协商,达成“协商式”许可条款,作为对“统一标准”的“微调”补充,在排污许可证中执行,可有效提高污染控制和排放管理的成本有效性,实施效果和经济效率能够更好地平衡。建议加强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等体系建设,将法律原则性条款不断细化和明确,明确可达成“协商式”许可条款的法律授权,满足缩短决策时间、提高经济效率的原则,赋予地方政府更多但有限度的灵活性。建议对政府在排污许可行政管理协商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明确协商程序,明确允许以协商方式产生的许可事项列表,对包括制定机制、违反的惩罚机制等在内的各项规定进行梳理和完善。

关 键 词:排污许可制度  协商  排放标准  微调  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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