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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
摘    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规程》将第六十八条细化了放顶煤开采的技术措施,并新增了关于开采技术和设施的严禁条款,下面所列为修改后的条款: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二)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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