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事故“迟报”根在监管问责“迟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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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枫逸.污染事故“迟报”根在监管问责“迟到”[J].环境保护,2013,41(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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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枫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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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2年12月31日早7时40分,山西省长治潞城市境内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苯胺泄漏事故。2013年1月5日,山西省环保厅获知消息。中间间隔了5天时间。对于民众关心的为何事隔5日通报,长治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主任王一平表示,并未迟报事故,都是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污染不出市界不必上报"。(1月7日《新京报》)与迟报行为本身相比,长治市给出的解释"污染不出市界不上报"更加雷人。早在2011年7月,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就曾明确表示,涉及饮用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无论大小一律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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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污染事故 山西省 突发事件 长治市 监管 市界 饮用水安全 迟到 中间间隔 办公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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