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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等国有关劳动安全监察处罚的规定
引用本文:郭鸣.苏联等国有关劳动安全监察处罚的规定[J].劳动保护,1989(7).
作者姓名:郭鸣
摘    要: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规定,对多次违反属国家矿山技术监察局监督下的工业部门和客体的安全作业规程、规范和指示的责任者,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处以50卢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爆破材料保存、使用和统计规程、规范和指示的责任者,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处以100卢布以下罚款。 擅自使用矿产资源,侵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负责人,处以100卢布以下罚款,如行为人属于一般人,处以50卢布以下罚款。 对未执行保持矿床、巷道和钻孔停产期间要求的负责人,处以100卢布以下的罚款。 波兰劳动法典规定,对破坏劳动保护规程与规范的责任者,处以2万兹罗提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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