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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门诊治疗的工伤职工不可终止劳动合同
作者姓名:
熊细春
摘 要:
张某于2000年1月7日到某公司就职,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最后一次期限为2006月1月1日至12月51日止,月薪720元。2005年10月7日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认定为工伤。2006年11月28日,公司通知张某,12月51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关 键 词:
终止劳动合同 工伤职工 受伤 续签 可门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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