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州法中的内径流水权及其优先权日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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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衍亮. 美国州法中的内径流水权及其优先权日问题[J]. 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2001, 10(4): 302-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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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衍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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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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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各州,是一种公有的资源。法律上的水权,是水的使用权,主要包括私人所有的先占权水权;岸边权水权。在美国西部各州的水权系统中,有一种水权现在可以私法框架中协调环境保护目标和各种取水权人的取水需求,这两者之间的冲突。这就是现在美国学术界广泛关注的内径流水权。内径流水权可以在私法领域保护水流的天然禀赋,并且排除政府以环境法为理由介入水事争端。随着环境主义在美国的破产^[1],美国西部开始了大规模的水权裁决活动,通过水法院或者行政机构确认私有水权的优先权,从而确立水权的优先权序列。这样水权就会真正成为属于分散的、个体的、排他法的财产权。优先权日在先的水权将在枯水季节排除他人的取水权或者其他种类的用水树水权。因此,确立内径流水权在这个优先权序列中的地位,是环境保护目标在私法体系中,而不是在效率低下的各种环境保护法中,长久地得到维护的关键。内径流水权优先权日有(1)判例法认定的日期;(2)法律规定的日期;(3)转化生成的日期。在先占原则框架中扩张这种财产权可以更大程度地排除环境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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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权 内径流水权 水资源 先占权水权 岸边权水权 州法律 优先权 优先权日 水权裁决 美国 |
文章编号: | 1004-8227(2001)04-0302-07 |
修稿时间: | 2000-09-26 |
INSTREAM FLOW RIGHT AND ISSUES OF ITS PRIORITY DATE IN STATE LAWS OF THE 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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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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