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避免和利用包装废弃物法(包装法)(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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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秋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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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续前 )第Ⅲ章 包装的生产、进入流通领域和包装标识第 1 2节 一般要求包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 :1、如包装的体积和重量限制到对于维护包装产品必要的安全和卫生以及对于便于消费者接受来说 ,都恰当的最小程度。2、包装可以重新使用或利用。利用或处置包装废弃物时将对环境的影响限制到最小程度。3、处置包装或包装的组成成分时 ,将放射性的、灰状的、渗漏水状的有害和危险物质及材料限制到最小程度。第 1 3节 重金属浓度( 1 )只有当铅、镉、汞和铬Ⅵ的浓度累计不高于以下值 ,包装或包装组成成分才允许进入流通领域 :— 1 99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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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包装 废弃物 废物利用 德国 废物处理 包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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