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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作者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1月1日-200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关 键 词:
废矿物油
消费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油品
再生
资源综合利用
润滑油基础油
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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