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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草案)》,在全国首次将公民的环境权写进法律。《决定》的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公共卫生环境的权利。对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举报;对因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据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员责人介绍,这
关 键 词:
垃圾分类设备 公民环境权 法制建设 湿地保护法 植树规定 石油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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