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然而,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存在主体性质不明、职权内容不一、责任规定不足等法律障碍。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相关立法欠缺,现有法律规范无法对其予以规制。因此,建议碳排放权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交易机构的主体性质为行使行政职能的国有企业,并从全国到地方进行职权内容的立法落实,建立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体系,促进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功能实现,保障碳排放权交易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