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企业责任主体不能缺位
引用本文:封升起.企业责任主体不能缺位[J].安全.健康和环境,2005,5(8):i001-i001.
作者姓名:封升起
摘    要:在7月15日举行的首届中国企业安全生产高层论坛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指出,要正确把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与政府安全监管主体的关系,政府监管不能越位,企业责任主体不能缺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出事,首先要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第一责任人必须牢牢抓住几个关键环节:

关 键 词:企业管理  安全生产  安全责任  安全管理  第一责任人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