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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控制 预防为主——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意义
引用本文:本刊编辑部.源头控制 预防为主——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意义[J].福建环境,2003(5).
作者姓名:本刊编辑部
摘    要:20 0 3年是我国环保事业历史性突破的一年 ,在这一年中两部对我国环保事业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法律开始先后实施。2 0 0 3年 9月 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始实施 ,该法第一次将环境影响评价从单纯的建设项目扩展到各类发展规划 ,对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供了法律保障 ,并通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和后评价制度 ,将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到规划执行和建设项目运行的整个过程中。在该法中首次把政府规划列为环境影响评价对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及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 ,工业、农业、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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