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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通知
摘    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3年7月14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出通知(环函[2003]197号),内容如下:

关 键 词: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废物 医疗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危险废物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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