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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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本刊讯]2010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有关要求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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