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生态文明保护视野下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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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毕雁英.略谈生态文明保护视野下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J].绿叶,2013(9):6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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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毕雁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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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际关系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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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制定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远远落后于野生动物保护和建设生态文明的现实需求,对其进行修改已是箭在弦上。此次修法,应就这部法律的规范范围进行合理界定,科学与客观地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通过具体明确的法律制度体现立法的目的,对各方主体的职责内容予以细化,确立周密的责任追究机制,总结执法实践填补责任漏洞。应开门立法,广纳建议,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可行性与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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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野生动物保护法》 建设生态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修改 责任追究机制 计划经济时期 开门立法 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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