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的“地域管辖”无层级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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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管铁流.职业病诊断的“地域管辖”无层级限制[J].劳动保护,2021(10):7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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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管铁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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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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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笔者认为,户籍所在地,是包括省级地域还是严格限定到地级市、县,法律对此并未再行细化,相关规定更未要求劳动者必须由下到上逐级确定可以诊断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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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业病诊断 医疗卫生机构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医疗机构 《职业病防治法》 地域管辖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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