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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续不应影响职业病民事赔偿
作者单位:
1.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摘 要:
笔者认为,从法律性质上分析,职业病民事赔偿是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与工伤保险待遇有本质上的分野,两者在法律关系基础、给付性质、补偿目的等方面均存在显而易见的区别,因此,不应以工伤保险待遇而完全否定了职业病民事赔偿。与此同时,劳动关系的存续更不应成为职业病民事赔偿的障碍。
关 键 词:
民事赔偿
工伤保险待遇
侵权责任
职业病
给付
存续
劳动
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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