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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移产生污染设备应予处罚
作者单位:国家环保总局
摘    要: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 34条的有关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 2 4条规定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根据这一规定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污染并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均应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防治污染的责任。某单位承租另一单位的生产设施 ,若该承租单位在承租之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环保部门即应依法追究承租单位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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