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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耳"的无奈
引用本文:新华."神耳"的无奈[J].安全与健康,2006,0(8):37-37.
作者姓名:新华
作者单位:杨檀林
摘    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今年7月1日以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各地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即是说,在旧商业三责险保单与交强险保单并存的这个时期,一旦被保险车辆出险,应分别执行各自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互不排斥。

关 键 词:最高人民法院  赔偿标准  赔付  商业保险  赔偿纠纷  保险合同  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  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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