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耳"的无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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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新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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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杨檀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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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今年7月1日以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各地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即是说,在旧商业三责险保单与交强险保单并存的这个时期,一旦被保险车辆出险,应分别执行各自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互不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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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最高人民法院 赔偿标准 赔付 商业保险 赔偿纠纷 保险合同 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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