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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
摘    要:河北省涿州市某合资企业员工刘某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企业没有提出终止或续签的要求。2007年1月6日,企业人力资源部通知其休年假及调休假至5月1日上班。刘某5月1日上班时,企业却不给予安排工作,并口头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只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刘某认为公司擅自单方解除合同,

关 键 词:企业员工  单方解除合同  人力资源部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  口头通知  涿州市  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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