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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火灾企业因未保险 需6000多万赔偿
引用本文:姚冬琴.吉林火灾企业因未保险 需6000多万赔偿[J].吉林劳动保护,2013(6):32-33.
作者姓名:姚冬琴
作者单位:《中国经济周刊》
摘    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在安全生产领域建立和推行的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补偿制度就是这些重大措施之一。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制度,是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的形式,保障企业员工在因公受到伤害时能得到补偿;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起来的责任补偿制度,是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对企业在生产安全方面所负的法律责任进行的经济补偿。这两种补偿制度相互补充完善,不但有效保障了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而且还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一条新的弥补损失的资金来源,为企业事后恢复生产提供了资金保障。令人遗憾的是,这样好的两种补偿制度,却未能引起我省一些地方政府和厂矿、企业的重视。从今年发生的几起重大矿难事故看,都因没有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而未能获得保险补偿,其损失全部由企业自己承担。而企业投保工伤社会保险的状况也很不尽如人意,应引起各级政府和企业的重视。6月3日,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就因未给员工投保工伤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其它保险,在巨额的经济赔偿面前,濒陷灭顶之灾。企业如何对遇难员工进行补偿,牵动着全社会的目光。希望《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姚冬琴的报导,能给大家以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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