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也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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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佳木 相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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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日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常州市五星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与工伤女工周全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终审判决,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所享受的工伤待遇应由企业支付,职工退休后,企业应当补足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与养老保险金之间的差额,并在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法院的两审判决,保护了工伤女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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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伤保险 退休职工 工伤待遇 中级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 养老保险 合法权益 常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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