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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 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适用范围的通知
摘    要: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发出联合通知。 通知指出,近来,有些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由于忽视安全生产而不断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减少经济损失,除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外,对于重大责任事故一定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做好这项工作,通知进一步指出,刑法第114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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