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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民事救济的局限性
摘    要: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重,不少专家学者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进行了积极探索,也提出了不少意见。其中很大一部分人认为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只要纳入到侵权法进行调整,就可以实现全面救济。然而侵权法的私法局限性、找不到具体侵犯的权利支撑及其民事救济预防性责任的不足,使得民事救济论这条道路走不通。实现生态环境损害的充分救济需要在多部门法配合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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