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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燃煤部门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对策建议
引用本文:张磊,王书肖,惠霖霖,郝吉明. 我国燃煤部门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对策建议[J]. 环境保护, 2016, 0(22): 38-42
作者姓名:张磊  王书肖  惠霖霖  郝吉明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项目(2013CB430001),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协会资助项目
摘    要:我国政府已于2016年8月正式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大气汞污染防治是我国履约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我国的大气汞排放源中,燃煤部门的排放量占40%以上,是首要的控制对象,优先制定燃煤部门大气汞排放控制对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燃煤部门的履约要求,并从建立并更新燃煤部门大气汞排放清单、推行最佳可得技术/最佳环境实践(BAT/BEP)、实行全国汞减排总量控制、采用浓度控制和脱汞效率控制相结合的排放标准、强化汞污染防治监管体系五个方面,提出了我国燃煤部门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对策建议,为我国大气汞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持。

关 键 词: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大气汞  燃煤  BAT/BEP

Strategic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Coal Combustion Sector in China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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