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法律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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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常纪文.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法律体系[J].环境教育,2010(9):4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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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常纪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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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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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目前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过后,还将经过中级和高级发展阶段。与此相适应,目前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的特点为:一是基本领域有法可依,但具体领域可能存在法制欠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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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环境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法律 有法可依 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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