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广东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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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彦鸿,刘嘉.环境公益诉讼的广东版本[J].环境,20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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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彦鸿 刘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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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缘起"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正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反映了我国对环境生态文明法治保障的重视程度。此时的《民事诉讼法》中仅把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与组织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但由于专项法律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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